产权理论的内容是很丰富的,不同时期的许多经济学家都从不同层面或角度论及产权问题。但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学分支,并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的产权经济学,却是现代的事情,是与科斯、诺思等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现代产权济学,一般地认为,是以他们为代表的产权理论体系。它富有活力,已经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在继续,但是,在繁荣和活跃的同时,也存在着某种混乱,许多问题的研究都有待于深入和扩展。
产权经济学概述
除开“产权经济学”外,还有“新制度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法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所有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等。这些名称并不相互矛盾但是相互之间需要沟通。
“产权经济学”是比较恰切的名称。从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的角度研究资源配置率的,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产权安排,创造或维持一个交易费用较低、从而效率高的产权制度。“产权”(property-rights)在英语里,除开在“产权”含义外,也有“有权”、“所有物”之意义。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又把产权经济学命名为“新制度经济学”。只要以制度分析方法去分析经济制度及其对经济运行影响的经济学,都可以归属于“制度经济学”。
所谓产权的界定、变更和维持,其实是产权制度的建立或确认、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维护降低交易费用就是降低制度的运行费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产权经济无疑属于制度经济学。但是,制度经济学内部还有不同流派。整个制度经济学有其演的历史。当经济学文献中,有两个“新制度经济学”概念,所指的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派。许多人都认为,制度经济学或经济学的制度主义,是以19 世纪德国历史学派为想渊源的(其实,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思想应该是制度经济学的最早渊源),作为个学派产生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制度分析方法的产生和运用则更早),在美国最盛行。其产生以后,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19 世纪末到20 世纪30 代,以凡勃伦、康芒斯、密契尔等为代表。凡勃伦被认为是奠基者,其《有闲阶级论》和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等是制度经济学的早期代表作。早期制度经济学主要从社会发角度分析制度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反对把制度因素作为分析经济活动的前提。
第二阶段
基本上是指20 世纪30~40 年代,是从凡勃伦和康芒斯等到加尔布雷斯之间过渡阶段,也就是从所谓的传统制度经济学向新制度经济学过渡的阶段。这一阶段的要代表是米音斯和贝利等人。代表作是米音斯和贝利的《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193年)。最显著的特征是从社会和企业结构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经济问题。对私有制度条下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对企业内部权力结构的分析,可谓是制度经济学的重大突破把经济制度微观化为企业制度,具体化为权利结构。
第三阶段
20 世纪50 年代至今即新制度经济学阶段。一般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制度经学,是相对于凡勃伦、康芒斯、米音斯和贝利等的学说而言的。其“新”之处主要表为:
第一,对资本主义现实的批判更全面、更具体;
第二,不限于理论分析和价值判断而是有了更多的政策建议;
第三,理论上既与凯恩斯主义不同,也与传统微观经济学不同。但是,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仍然是以批判为主、充满价值判断没有固定主题的制度经济学。基本上与加尔布雷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同时代的,是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另一个“新制度经济学派”。它既不只是相对于凡伦、康芒斯,也不是只相对于米音斯和贝利及加尔布雷斯,而查相对于从凡勃伦到加布雷的所有制度经济学的“新制度经济学”。
在制度分析方法上,它与所有制度学派同,就财产权利结构分析而言,它与米音斯和贝利有直接关系。但是,它所以被称为“制度经济学”,是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有创新:
第一,方法论上的创新——坚持逻辑征主义方法论,把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边际均衡分析方法与制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
第二,研究主题的确立——以资源配置为主题,改变了其它制度经济学主题变幻不定的状况。
第三,基本范畴的创新——创立了“交易费用”范畴,并使之成为核心范畴。
产权经济学也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确切地说,是属于“新自由主义经学”。经济自由主义根本上是一种社会制度哲学,其基础是对人类行为的经济看法,功利主义哲学在经济学上的体现,是经济学的一种哲学思想或哲学方法论。它以“经人”的人格假设为基础分析人类行为,坚持个体或个人分析为基础,主张自由放任或靠“看不见的手”调节资源配置,以市场上的机会均等为“平等”的价值取向。因而是建立在这种哲学思想基础上的,特别是以“经济人”为人格假设的经济学,都可以属于自由主义经济学。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古典的和新古典的)以“经济人”为基础始于亚当·斯密,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它强调市场机制的自动作用,反对国家干预和它超经济强制。但是,它局限于人们通常理解的经济问题为分析对象,因而是狭义的由主义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20 世纪20~30 年代发展起来的。有人认为狭义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只包括强调市场机制作用、反对国家干预的经济理论,哈耶克为主要代表。广义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还包括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
而根据“经济自由主义”的定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范围事实上更广泛。凡是“经济人”为基础,把经济人、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工具或方法的现代经济学流派都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之列。因此,不仅哈耶克的经济学、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后来的反凯恩斯主义的理性预期学派,而且,科斯等人的产权经济学、贝克尔的新消说、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等,都属于广义的“新自由主义济学”。产权经济学就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尽管产权制度的安排、变革国家及其法律密切相关,产权经济学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和深入分析,但是,这不等于权经济学主张国家干预。在他们看来,国家与其它厂商一样,只不过是一种特殊产品制度人供给者而已。国家提供制度同样要换取其利益。因此,国家也是一个“经济人”。
产权经济学还被称为或归属于“新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并非象中国现阶一些非经济学专业的人所理解那样:是受政治左右或为政治服务的经济学,也不是政学和经济学的融合,而是指:分析经济问题至少不把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除在分析范围以外的经济学,也就是包含制度分析的经济学。其实,早期经济学就作政治经济学产生的。古典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等,都是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度确立以后,正统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不仅不再涉及政治制度,而且,基本经济制度本也成为分析一切经济现象的既定前提。即使以强调国家干预为特征的凯恩斯主义,也是分析国家作为政策主体的活动,并不涉及国家制度及其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制度。
经济分析变成了无制度内容的纯经济分析。所谓“新政治经济学”就是恢复制度分析一的一些经济学流派,有时专指布坎南为代表(也许还有贝克尔)的以经济分析方法析政治领域的经济学。广义的“新政治经济学”即包括各种制度经济学及一些与其它会科学交叉的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属于“新制度经济学”,因此,也可称之为“新政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也被称为“法经济学”。这是因为产权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
虽然产权不等于法权,产权制度不等于法律制度,但是,产权的界定、保护、高速产制度的建立和变革,无不与法律密切相关,不仅与宪法,而且与财产法和其它法律相关。
在经济权利关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尤其如此。正因为产权与法律的这种相关性才使得产权经济学的研究运用法学的方法或原理,或一定程度上依靠法学。也正因为此,产权经济学又被称为“法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有时被称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即是抓住其最核心的内容或最核心范围来命名。产权经济学的全部分支或理论内容,都建立在“交易费用学说”的基础上,或者说,都是这一学说的运用。把产权经济学称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就是以其重要和最显著的标志来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