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河南一网友称自己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呼吁劳动监察部门整改乱象。4月22日,当地人社部门发布通报,已展开调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那么,该公司哪些行为涉及违法,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维权呢?就相关法律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律师。
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
发布和评论的员工都被开除
4月21日,河南商丘网友张女士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同事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张女士表示,20日早上,因为朋友给她打电话聊起发工资的事情,随后她就发了一条朋友圈感慨,内容为“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让她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她就被公司康宁医养中心开除了,而另一个同事因为在其朋友圈下评论“我也羡慕”,也被开除了。
该网友发布的照片显示,康宁医养中心开除通报内容为:因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据都市时报《奇点》报道,康宁医养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回应此事时表示,确实存在这样的事,拖欠一个月工资不发属于正常的公司运营,钱都在账户上没有返回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女士在朋友圈发的相关内容被领导看到,觉得员工没有集体性和凝聚力,而拖欠一个月工资也是正常现象。她还表示作为员工,不为公司着想,领导肯定不会用。
网友呼吁劳动监察部门整改乱象
相关部门回应已展开调查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登上微博热搜,相关话题阅读量达5.6亿,讨论次数3.5万。很多网友呼吁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整改乱象,并表示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天眼查app看到,该医养保健服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等。在自身风险提示中,该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还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两条高风险信息,被执行总金额约47.41万元。另外,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参保人数为0。
4月22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回应媒体称,4月21日下午已向涉事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4月28日16时前提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情况,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赔偿,并予以行政处罚。
4月22日,睢县人民政府网站也发布了关于“睢县康梦园开除两名员工”的情况通报,称4月21日,针对网上反映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原康宁医养中心)开除员工一事,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展开调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律师:公司违法,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并补缴社保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玉珍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该公司开除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首先,两名员工的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通过该公司的开除理由可以看出,它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来主张解除合同的,而这两名员工私下发朋友圈隐晦地吐槽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而且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并告知劳动者本人,否则也是无效的。
这两名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双倍支付。
关于该公司认为“拖欠工资正常”的说法,马律师表示,如果因为疫情或者特殊原因,偶尔拖欠一个月尚可以理解,但该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合理显然是不负责任和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如果经过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
对于该公司参保人数为零的情况,马律师认为是该公司的另一违法行为,说明公司根本就没有为员工依法交纳社保。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保的,都是违法行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两名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公司若逾期还不补缴的,将被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