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称吸烟区不违规 拒绝调解
“原告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躲避,烟气以及渗入到列车内器具、装修装饰内的烟味,令人身心受损”,小李在起诉书中,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哈尔滨铁路局赔偿原告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赔礼道歉。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答辩称,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小李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条件,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小李的起诉。
被告认为,小李在起诉中,既主张铁路方面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铁路公司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小李造成侵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将乘客小李安全正点运送到目的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
作为原告的小李因为正在准备考试未能出庭,其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小李未参与庭审,但仍旧关注案件的进展。
在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小李代理人点头表示接受,哈尔滨铁路局代理人则望向旁听席,在得到旁听席上一名男子的回应讯息后,向法官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车厢连接处设置的烟灰缸照片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庭审交锋
原告:损害乘客健康
“抽烟散发的烟雾有害健康已是常识”,小李认为,站台上、列车内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恶化了乘车环境、降低了服务质量,侵害了乘客的身心健康。
小李及其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列车上为吸烟提供便利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列车吸烟同时也侵犯了未成年人乘客的权益。
被告:“宜疏不宜堵”
哈尔滨铁路局方面表示,侵权要有具体的侵害后果,小李目前无法举证证明有任何具体的侵害结果发生。另外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铁路部门已经在积极地落实推动控烟和禁烟。在高铁动车等行程较短的列车上,目前已经实现了全程禁烟,但是,在普速列车上设立吸烟室,既符合规定,又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措施。
“现在明确的规定是车厢不可吸烟,车厢连接处可以吸烟,因为那里通风好,有利于烟雾挥发。”哈尔滨铁路局代理人表示,普速列车一般运行30多个小时,运行覆盖一般在7个省市,每站经停几分钟,对于很多烟民来说,会在车厢内“憋得”很难受,“在车厢连接处设立吸烟区,主要也是解决烟民的需求。”代理人说,我国3.3亿烟民,吸烟的习惯“宜疏不宜堵”,“如果在漫长行进中不让他们吸烟,搞不好他们会跑到车厢内去吸,那就更加危险。”